释义 |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行)第四百零六条【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1、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的,并不加以严格限制,只是在转让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转让时未通知抵押权人的,应当是何后果,不得而知。对此不能采取债权转让通知规则的做法,因为抵押财产的转让,抵押权随之转让,原则上不会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不应因未通知抵押权人,就确认其转让无效。 2、如果当事人对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抵押期间,抵押人将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4、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押人自由转让抵押财产是一种预先防范措施,是“防患于未然。而允许抵押人自由转让抵押财产,同时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对抵押权人而言,只是“亡羊补牢或者说“力挽狂澜”的事后救济。相比较而言,预先防范不仅对抵押权人更为有利,而且够避免破坏抵押财产转让之后形成的新的财产秩序。显然,只要抵押权在转让后能够继续存在于被转让的财产之上,就会出现因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而破坏一系列已经形成的新的财产秩序的情形。故此,将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理解为放弃抵押权才最符合立法者维护财产秩序的目标。 根据我国于2021年1月1日实行的民法典之中明确规定抵押财产是可以进行转让的。根据规定,抵押人可以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进行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是提存。但是在进行转压的时候,抵押人必须要向抵押权人知道,也必须要让购买者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