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是权力。选举权不是宪法“认可”的权利,而是人民通过宪法“创造”的权利,是与人民主权联系最密切的权利。选举权是义务也是权力,其权利属性表现为它具有可放弃性、利益性、意志性;其权力属性表现在它能够决定他人(候选人)的利益和命运,但选举权的权利属性和权力属性都是不完整的。选举权是个人权利而不是集体权利。选举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是间接的,它与国家权力“人”的关系才是直接的(产生他们)、通过产生权力人来影响权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三个条件。 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必须年满18周岁。 3、必须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