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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程建设和工程结算会计科目
释义
    本文介绍了工程项目核算的相关内容,包括合同成本、间接成本和合同毛利的核算方法以及工程建设的主要会计处理。在核算过程中,企业应根据施工合同向业主办理的累计结算金额进行核算,并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与有关工程建设合同的“工程建设”科目冲抵。本科目期末的借方余额反映的是尚未完工企业的施工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
    法律分析
    1、工程项目的核算(第一部分)针对企业(施工承包商)的预期合同成本和毛利进行核算。(2)“合同成本”、“间接成本”和“合同毛利”可根据施工合同进行详细核算。(3)工程建设的主要会计处理。
    1。企业在合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工地材料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临时设施折旧费等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合同费),并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建设生产单位管理人员工资、固定资产折旧、财产保险、工程保修、排污费等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间接费用),贷记“累计折旧”、“银行存款”等科目。期末(月)间接费用的分配计入相关合同成本,借记本账户(合同成本),贷记本账户(间接费用)。
    2。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差额借记或贷记科目(合同毛利)。三。合同履行完毕后,该账户余额与有关施工合同的“工程结算”账户冲抵,借记“工程结算”账户,贷记本账户。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的是尚未完工企业的施工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1)本科目核算企业(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合同向业主办理的累计结算金额。
    (2)可根据施工合同进行详细核算。(3)企业与业主结算工程价款时,按结算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该科目。合同履行完毕后,本科目余额与有关工程建设合同的“工程建设”科目冲抵,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建设”科目。(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未完成的施工合同累计结算金额。(1)“工程施工”余额大于“工程结算”余额的,企业应当用“工程施工”余额减去“工程结算”余额,向施工企业反映施工合同已完工但尚未结算部分的总价。应在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增加“已完工但未结算的账目”项目,将其列为流动资产。
    拓展延伸
    根据所提供的信息,我们需要对施工合同成本核算的相关法律进行分析。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施工合同成本核算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成本核算制度进行。同时,施工合同应明确约定施工成本的组成和计算方法。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施工成本的组成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以及一定范围的风险费用。这些费用的计算方法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成本核算制度进行。
    此外,施工合同还应明确约定施工成本的结算方式。一般情况下,施工合同会约定按照约定的进度进行结算,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最终结算。
    综上所述,施工合同成本核算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成本核算制度进行,并明确约定施工成本的组成和计算方法以及结算方式。如果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成本核算制度进行成本核算,或者未明确约定施工成本的组成和计算方法以及结算方式,那么所承担的风险可能会增加。
    结语
    这段话主要介绍了工程项目核算的相关内容,包括合同成本、间接成本和合同毛利的核算方法以及工程建设的主要会计处理。同时,还提到了合同费用的具体核算方式以及合同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方式。最后,指出本科目期末的余额反映的是尚未完工企业的施工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并且可以根据施工合同进行详细核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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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8:4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