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房客欠租不能留置其财产,租赁合同关系不能设置留置担保。 虽然承租人的财物是放在出租方内,但不代表出租人对这些财物已经合法占有,因此不符合法律关于留置权的规定。 了商事留置外,只有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才有留置权。 而租赁合同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其留置权,尽管承租人拖欠租金,但是出租人是没有权利扣留其财物的。 一、留置权什么意思 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不依法履行双方之间的到期的合同债务,而债权人合法的留置债务人财物的一种权利。留置权成立之后,留置权人依法会享受留置物的占有权、孳息收取权,在超过一定期限债务人仍未履行的,可以依法变卖留置财物,变卖留置财物之后,留置权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质权与留置权有什么区别 1、成立的条件不同。质权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留置权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