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26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由上可见,将房屋出租给近亲属是可以排除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显然如此规定是具有合理性的。那么,是否可以进行类推一下,将股权转让给近亲属也可以排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呢?对该问题,法律上属于空白,理论界存在较大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亲属等人身关系构成同等条件的判断因素,即赞成排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无须考虑近亲属之间转让的特殊性,其他股东可以直接以转让给近亲属的条件作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理由是有限公司是兼具人合性和资和性特点的封闭公司。 上述两种观点虽都有一定合理性,但均有失偏颇。由于有限公司人合性的特点,如果任由股东将股权转让给近亲属而不加以限制,那么公司的人合性将荡然无存。因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应该得到充分保护的,但是其他股东无权按照股东与其近亲属的意向价格主张优先购买权,因为当近亲属作为第三人成为交易对象时,近亲属的个人因素已经内置于交易中,转让价格很可能明显低于市场成交价格,从公平角度看,此时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其他股东可以以公允的评估价格主张优先购买权。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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