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的上限 |
释义 | 一、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标准 1、从经济等价规律来看,该规律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要付出同等的代价,该代价和受害人应得的代价大致相等(这即为对价)。对价始终是决定赔偿的基本要件。2、从等价有偿这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来看,根据这一原则,一方面,在合法的经济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取得他人财产利益的一方应当向对方给付相应的价款或者其他财产利益;另一方面,在违法的民事活动中,行为人对因其行为引起的损失必须赔偿,而且,赔偿范围应与损失范围相一致。 3、从损害赔偿自身来看,所谓赔偿意为补偿、填补,损害赔偿即指通过补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使受损害的权利恢复到侵权以前的状态。由此可知,只有侵权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害(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作为损害赔偿的标准才能同时满足上述要求。 二、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的上限规定 (一)专利侵权赔偿 1、对确定赔偿数额的方法进行严格的法律排序,权利人无权自行选择。先后顺序为:首先是权利人实际损失,其次是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再次是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最后是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只有前者无法确定时,才能适用后者,依次类推。 2、根据现行《专利法》关于侵权赔偿的规定,目前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同样采用了全面赔偿原则、惩罚性赔偿原则、法定赔偿原则及法官斟酌裁量赔偿原则多元化相结合的方式。 (二)商标侵权赔偿 1、对确定赔偿数额的方法进行严格的法律排序,权利人无权自行选择。先后顺序为:首先是权利人实际损失,其次是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再次是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最后是三百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只有前者无法确定时,才能适用后者,依次类推。 2、根据现行《商标法》关于侵权赔偿的规定,可见,目前我国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采用了全面赔偿原则、惩罚性赔偿原则、法定赔偿原则及法官斟酌裁量赔偿原则多元化相结合的方式。 (三)着作权法确立的侵权赔偿 1、对确定赔偿数额的方法进行严格的法律排序,权利人无权自行选择。先后顺序为:首先是权利人实际损失,其次是侵权人违法所得,最后是五十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只有前者无法确定时,才能适用后者。 2、根据现行《着作权法》关于侵权赔偿的规定,着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采用了全面赔偿原则、法定赔偿原则及法官斟酌裁量赔偿原则相结合,没有采用任何惩罚性赔偿原则。 但是在现行着作权法没有任何惩罚性赔偿原则的情况下,一些司法解释、部门规范性文件及地方司法文件却将侵权损害赔偿所采用的原则扩展到精神损害赔偿原则及惩罚性赔偿原则。 三、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的上限的计算方法 1、以权利通常、合理的转让费、使用费、许可费等收益报酬作为标准进行赔偿。 2、以权利人知识产权产品或作品的载体销售量在被侵权期间下降或减少的数额乘每件权利产品或正版作品载体利润之积,作为赔偿额。 3、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实施侵权行为所获扣除税收等合理成本的全部利润。如侵犯商标权、着作权、商业秘密等案件均可适用。 4、以权利人每件权利产品合理的平均利润或该行业该产品的每件平均利润,与侵权人侵权产品数量之积作为赔偿数额。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等侵权案件赔偿均可适用。此种方法对侵权人经审计亏损或利润过少致使赔偿额过低的情形使用很有效。 5、以版税率与总码洋(总预售额即单价承以印刷册数)之乘积作为赔偿额,参考的版税率根据不同情况一般为6%-15%掌握。着作权侵权案件可以适用。 6、为调查和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权利人为购买侵权商品证据的支出、为收集证据而作的证据保全公证费用、为审查证据购买的设备、消除侵权影响费广告、合理的差旅费等。 7、发行侵权图书的总金额减去合理的成本印刷成本和税金所得的数额,加上其合理银行利息。适用于图书出版侵权案件。 8、侵权行为人所获得的利润作为赔偿数额计算,视具体案情经营费用不作为合理成本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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