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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苏州市居住证最新制度
释义
    具有居住证的子女可以在当地享受免费的教育和参加中高考的资格,还可以享受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法律援助等便利。此外,在居住地还可以办理社保参保、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等基本公共服务,还可以办理出入境证件、换、补领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等事项。苏州市取消了暂住证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并推动出台居住证管理办法,落实无户口人员落户政策。还建立健全了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
    法律分析
    据最新报道:
    1. 具有居住证的子女,将可以接受在当地免费的教育,并具备参加当地中高考的资格。
    2、参与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3、在居住地可享受法律援助。
    4、可在居住地办理社保参保。
    5、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6、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
    7、可办理出入境证件,换、补领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
    8、可办理驾驶证、机动车登记。
    9、办理生育服务证。
    10、参加居民委员会选举、人民调解员选聘。
    11、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1、扎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取消暂住证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
    2、推动出台居住证管理办法,落实无户口人员落户政策。
    3、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4、建立户口迁移网上流转核验制度和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制度,方便异地办理户口和身份证。
    1、当地有稳定住所
    2、在当地稳定就业达到一定的年限
    3、参加当地社保年限
    注:由于苏州市属于特大城市,其落户制度按照苏州市发布的积分落户制度实施。
    拓展延伸
    苏州市居住证在功能上包括职业资格考试和申请授予职业资格。职业资格考试是指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苏州市内参加某些职业资格考试,如工程师、律师、教师等,通过考试后可以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则是指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某些职业资格的授予,如购房资格、车牌号等,通过申请后可以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或批准。
    从法律角度来看,苏州市居住证的功能和作用在《苏州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中得到了明确规定。该法规定了居住证的适用范围、有效期限、持有人权益等,并明确了居住证的功能和作用,包括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等。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居住证在功能上包括职业资格考试和申请授予职业资格,但并不意味着居住证持有人一定可以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或批准。具体是否能够获得资格证书或批准,还需要符合相关的申请条件和程序,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
    另外,苏州市居住证的功能和作用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例如,职业资格考试和申请授予职业资格仅限于某些特定的职业资格和资格证书,并不适用于所有职业资格和资格证书。同时,居住证的功能和作用也受到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如果违反相关规定或滥用居住证的功能和作用,相关部门可以依法进行查处。
    综上所述,苏州市居住证在功能上包括职业资格考试和申请授予职业资格,但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和管理。同时,居住证持有人也需要通过符合申请条件和程序,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才能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或批准。
    结语
    据最新报道,具有居住证的子女将可以享受一系列便利措施,包括在当地免费接受教育、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享受法律援助、办理社保参保、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等。此外,还可以办理出入境证件、换、补领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参加居民委员会选举、人民调解员选聘、驾驶证、机动车登记等。为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苏州市取消了暂住证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并推动出台居住证管理办法,落实无户口人员落户政策。同时,还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建立户口迁移网上流转核验制度和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制度,方便异地办理户口和身份证。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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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