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持有居住证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
释义 |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1、义务教育; 2、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4、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5、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6、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一、就业创业证该如何办理? (一)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有本地城镇户籍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领; 2、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及非本地户籍的劳动者,在常住地的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领。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委托街道、乡镇负责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工作的机构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进行就业登记的劳动者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应提供本人户口、身份和学历等有关证明,由用人单位到当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统一申领。 被用人单位招用的,还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用工备案手续; 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还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相关证明。 (三)进行失业登记的劳动者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应按以下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1、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本人户口、身份和毕业(肄业)证明; 2、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除第(一)项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3、因停业、关闭、破产停止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除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停止经营的相关证明; 4、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除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证明材料外,应提供常住地居住证明和原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等能够证明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相关材料。 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应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因停产、关闭、破产停止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还应提供停止经营的证明。 (四)其他符合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但没有纳入失业登记范围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非本地户籍人员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应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 (五)其他事项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手续。 实行《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度审验制度。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应从发证次年开始,每年持证到发证机构进行年度审验。审验时间为发证时间的对应月份。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审手续。进行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满一年仍处于就业状态的不再进行《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审。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换发、补发、年审均不得向劳动者收费。 劳动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自动失效并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给予注销: 1、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死亡的; 5、入学、服兵役; 6、移居境外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8、未按规定进行《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度审验的; 9、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失效的其他情形。 二、居委会的基本职能和任务是什么 居委会的基本职能和任务如下: 1、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法律义务; 2、办理居住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调解民间纠纷; 4、协助维护社会保障; 5、协助人民政府或其他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年教育; 6、向人民政府或其他派出机关报告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根据相关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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