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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拾得遗失物后不归还,会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释义
    拾得遗失物的过失弄丢需承担赔偿责任吗?拾得者无过错则无赔偿义务,但若故意丢弃或未适当看管,须赔偿。拾得者可要求失主补偿保管费用或寻找费用。拾得人有报告、保管和返还义务,若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损毁,需承担民事责任。遗失物为具体物,需丧失占有,不受意思占有影响。重新占有需通过他人民事行为。故意损坏他人遗失物需赔偿。拾得者有义务保管并归还遗失物,可要求费用补偿。
    法律分析
    一、拾得的遗失物过失弄丢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如果不是因拾到者的过错导致丢失的,拾到者没有赔偿义务。但如果拾到者故意丢弃,或对拾得物没有尽到适当的看管义务,那他就要赔偿。如果拾到者没有过错,那他可以要求失主补偿他保管拾得物的必要费用或因寻找失主而支出的费用。
    二、遗失物拾得人的义务
    (1)报告义务: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2)保管义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返还义务:遗失物权利人享有遗失物返还请求权,拾得人应当返还遗失物给权利人。
    三、遗失物的特征
    1、遗失物是具体的物。遗失物只能是物,而不能是某种权利,比如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而且遗失物不能是不能被人控制的物,比如阳光等等。
    2、遗失物的界定状态体现在占有。比如甲丢了一只手机,那么这个时候手机被界定为遗失物是因为甲丧失了对手机的占有,也就是说甲丧失了对手机的实际控制。这一点是遗失物区别于埋藏物的最核心的特征。
    3、是否丧失意思占有不影响遗失物的认定。所谓意思占有,是指原所有人根据记忆的意思表示而持续的虚拟占有状态。是否丧失意思占有只区别于遗忘物和非遗忘物的遗失物,而不区别于遗失物和其他物的特征。因为遗忘物本来就属于遗失物的一种。比如甲遗忘了背包在公交车上,那由于遗忘,甲丧失了意思占有。但是如果甲无意间丢失了一个背包,那么此时甲在不断寻找背包的过程中仍然有着意思占有,但该背包依然被认定为遗失物。
    4、遗失物的重新占有须通过他人的民事行为。比如甲丢了一只手机,如果这只手机之后被甲所找到了,在丢手机至找到手机这一段持续期间内,手机处于遗失物的状态。而这个时候被甲找到了,不用说,甲重新取得了占有权;但是,除非甲能够通过自身的民事行为找回这只手机,如果这个时候手机被乙拾得了,那么不管乙今后做何种行为,收益也好,处分也好,这只手机对于甲来说,自始至终是处于遗失状态的遗失物。
    但如果当事人故意损坏他人遗失物品,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公民在拾到他人遗失物时有代为保管的义务,也有义务将其还给原主人,如果在保管遗失物的期间产生了一定的必要性支出,则遗失物拾到者有权利要求其主人支付这部分的支出。
    结语
    遗失物的拾得人应履行报告、保管和返还义务。如果拾得者故意丢弃或未妥善保管遗失物导致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拾得者无过错时,可要求失主补偿保管和寻找费用。遗失物具体特征为具体物品,占有状态体现遗失,丧失意思占有不影响认定。重新占有需通过他人民事行为。若故意损坏他人遗失物,需承担赔偿责任。拾得者有义务代为保管并返还遗失物,可要求主人支付必要支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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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3 6:4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