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请病假需要开什么证明 |
释义 | 一、请病假需要什么证明? 对于请病假需要向公司出具什么证明,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 具体要以单位合法的,经过程序的制度为准;单位有权依据制度规定病假需要提供的材料,以及审核材料,同时要求与员工随诊或复查。申请病假要符合单位程序性要求,并得到批准。但本人处于紧急情况,可以假后补正,或由家人代办。 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 但是,病假并不完全等于医疗期。医疗期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单位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保护时间。病假是医疗期的子集,请病假的时间都要纳入医疗期内。医疗期的长短按照本人社会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综合计算。 请病假、事假扣工资后全勤奖就没有了,法律上没有要求劳动者请病假,必须要提供哪些证明,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劳动者要想请病假,就需要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在该诊断证明中,需要有主治医生的签字,医院的公章,这样更方便员工请病假。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病假工资计算方式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2、患病六个月以内的(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二年者,病假工资为计算基数的60%; (2)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计算基数的70%; (3)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计算基数的80%; (4)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计算基数的90%; (5)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计算基数的100%。 3、患病六个月以上(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疾病救济费为计算基数的40%; (2)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济费计算基数的50%; (3)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计算基数的60%。 另外,员工生病有3个月到24个月的病假,具体安排如下: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 (1)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 (2)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 (1)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 (2)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 (3)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12个月; (4)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2个月; (5)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另外,需要注意地是,休病假之后一般可以继续休年假,但是具有以下情形的,就不能继续要求休年假了。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职工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职工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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