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程序规定 |
释义 |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8条规定,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如下: (一)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 (二)收集证据; (三)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四)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六)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为: 1、社会上出现了涉嫌犯罪的事件,侦查机关可能是基于有关单位或个人报案、控告等原因而介入,进行初步调查; 2、侦查机关立案进行侦查; 3、法院在收到并审查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案件后,除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一般会公开开庭审理; 4、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第一百八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二百五十九条 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 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三)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 (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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