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市老工伤待遇的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一)伤残津贴:1到4级在职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二)生活护理费:达到护理等级的老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四)旧伤复发医疗费:因旧伤复发、工伤康复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劳动能力鉴定费:符合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劳动能力鉴定费。 (六)辅助器具配置费:符合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辅助器具配置费。 (七)丧葬补助金:经鉴定达14级的老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其中退休后死亡的老工伤人员,先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后再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老工伤人员是指企业参加我市工伤保险前,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现仍由企业支付相关工伤待遇的工伤人员及供养亲属(含退休、退职后诊断为职业病的人员)。 一、工伤待遇如下: 1、工伤赔偿包括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治疗费、康复费、住院期间生活费、以及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相应等级的津贴。单位支付员工工伤期间的工资,以及伤残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地方法规确定支付方。 2、工伤待遇审核时在治疗完毕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下达后,向社保递交申请后下达的。主要资料有:工伤待遇审核申请表、医疗终结或者劳动能力鉴定表、病例、出院小结、医疗发票及住院清单、工伤认定书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受伤员工申请后在60日内下达待遇。 4、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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