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吉安集体户口迁移办理须知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在某些情况下,集体户的户口需要被主动迁出。这些情况包括:在本地拥有属于自己或配偶的住房、在本地有直系亲属和配偶可以投靠的、已离开工作单位一年(含本数)以上且属于离退休人员或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已离开本单位一年(含本数)以上且涉及人事变动或工作调动等情况。然而,一些镇区对“人户分离”的监管有不同的意见,认为单位与员工自行协商解决“人户分离”问题,公安机关不能作为强制迁出的依据。 法律分析 以下条件之一的,须主动将集体户的户口迁出: 1. 在本地拥有属于自己或配偶的住房; 2. 在本地有直系亲属和配偶可以投靠的; 3. 已离开工作单位一年(含本数)以上,属于离退休人员或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4. 已离开本单位一年(含本数)以上,涉及人事变动或工作调动等情况。 温馨提示: 人户分离是指本人户口与实际居住地或生活地呈不一致的状态。一些镇区对初稿“人户分离”监管的相关内容提出不同意见,如认为集体户内人员离开所在单位后拒不将户口迁出的,应由单位与员工自行协商解决,不能作为公安机关不为其他人员办理户口业务的理由,公安机关不能作为强制迁出的依据。 拓展延伸 吉安市是江西省的一个地级市,该市于2020年完成了农村集体户改革。然而,改革后,一些吉安集体户存在人户分离的问题,即农户的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针对这一问题,吉安市出台了《吉安市农村集体户管理暂行办法》,旨在规范农村集体户的管理。 根据《吉安市农村集体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农村集体户应当以农户的户籍为基础,实行人户合一的管理模式。同时,该办法还规定了农村集体户的登记、备案、管理等具体事项。 对于存在人户分离的农村集体户,吉安市要求其必须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对于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集体户,吉安市将采取措施予以关闭。 对于违反《吉安市农村集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农村集体户,吉安市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吉安市农村集体户管理暂行办法》为解决吉安集体户人户分离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对于违反规定的农村集体户,将面临关闭和罚款等处罚措施。 结语 结语:根据上述条件,若您符合其中任意一项,请主动将集体户的户口迁出,以免给您和家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人户分离的情况应得到重视,公安机关不应成为强制迁出的依据。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1958-01-09)\t第三条\t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户口登记条例(1958-01-09)\t第四条\t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个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户口登记条例(1958-01-09)\t第二十四条\t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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