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吉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释义 |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为了帮助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维持基本生活而设立的社会保障制度。适用人群包括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以及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与发布是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 法律分析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尚未制定出全国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什么是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线也即贫困线。对达到贫困线的人口给予相应补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做法。 二、下列三类人员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三、我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与发布 1、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居民、村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 2、设区的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当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乡差别,分别确定、执行不同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适时的调整。 拓展延伸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为了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制度。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1.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 2. 家庭成员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 3. 享受社会特殊保护待遇的; 4. 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残疾人等; 5. 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的。 因此,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结语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是解决我国贫困人口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虽然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出全国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不同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确定、执行不同的标准。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可以提供一定现金资助,以满足其基本生活所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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