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行政机关。在行政机关告知可要求听证权利后,受处罚的当事人如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可要求听证权利后的三天内向该行政机关提出。受处罚的当事人提出要求听证的方式,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对受处罚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听证要求,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在案,以确认受处罚的当事人行使了要求听证的权利的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停机(计算机)整顿、停止施工等。(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较大数额罚款;(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行政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