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居住权房屋是否可买卖?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可以买卖,但需告知买受人。不能转让的房屋包括未登记取得权证的、共有未同意的、有争议的、被限制权利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等情形。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居住权房屋能否买卖 民法典规定,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可以买卖,但买卖设立居住权房屋时,要告知买受人房屋设立了居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不能转让的房屋有哪些 房地产的转让必须是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房地产权利人,而房地产的受让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1、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 2、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3、权属有争议,尚在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中; 4、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5、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可以买卖,但买卖时必须告知买受人房屋设立了居住权。而不能转让的房地产包括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受限制的、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其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根据以上规定,对于居住权房屋的买卖和不能转让的房地产,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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