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排放瓦斯措施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发生下列情况时,必须首先进行瓦斯排放:1、因停电、检修或其它故障主扇停止运转时;2、局扇停风,巷内瓦斯超限时;3、凡检查出瓦斯局部超限、积聚时;4、启用密闭巷道时;5、巷道贯通前(20米)距离时;6、排放串联通风的瓦斯时。二、瓦斯排放必须遵循“撤人、断电、控制浓度”的原则进行排放。三、瓦斯排放必须遵守本制度及有关安全排放措施。四、主扇排放瓦斯:1、因停电等原因造成主扇停风时,由主扇司机负责,立即打开防爆门和井上其它风门,使井下立即处于自然通风状态,井下人员由班组长、瓦斯员、安全员负责将全部人员及时撤离到进风巷安全地点,如主扇停风超过30分钟,井下全部人员必须立即全部沿进风巷撤出至地面。2、主扇启动时,由总工程师组织机电、通风等有关人员用主扇排放全矿井瓦斯。启动主扇时提前打开机房短路风门,采用风流短路的方法排放瓦斯,并设专人检查风机出口瓦斯浓度不超过1.2%时,逐渐将风门关闭。通风系统运转正常后,主扇出风口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时,通风、瓦斯员方可入井检查瓦斯状况,只有井下全风压供风的供电地点和配电峒室等地点的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瓦斯员才可以通知调度向井下送电,其它人员方可入井。 法律依据: 《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 第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国有煤矿瓦斯治理作为安全监察工作的重点,在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日常性安全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对下列矿井实施重点监察: (一)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二)高瓦斯矿井; (三)有瓦斯动力现象的矿井; (四)有高瓦斯区域的低瓦斯矿井; (五)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 (六)采用放顶煤开采法开采的矿井。 重点监察下列内容: (一)瓦斯治理责任制; (二)安全投入; (三)瓦斯治理机构设立和人员配备; (四)防治瓦斯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瓦斯抽放系统; (六)通风系统; (七)安全监控系统及电气防爆性能; (八)“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九)综合防治煤层自燃的措施; (十)矿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条 对重点矿井实施重点监察的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拒不停止作业或者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一)瓦斯治理责任制不落实的; (二)安全投入不到位的; (三)没有设立瓦斯治理机构或者专业人员配备不足的; (四)有关防治瓦斯的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的; (五)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值班和跟班下井、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人员不到位的。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对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的,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处分的建议,并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一)瓦斯超限生产的; (二)应抽未抽或者先抽后采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三)未按规定装备安全监控系统或者监控系统功能不齐全、运行不正常的; (四)通风系统不完善、通风设施质量不高、抗灾能力低的; (五)高瓦斯、突出矿井的采区没有专用回风巷的; (六)高瓦斯、突出矿井采区没有实行分区通风,存在串联风、循环风、风流短路的; (七)发生过瓦斯动力现象未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未按照突出矿井管理的; (八)突出矿井没有采取“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或者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九)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确认存在其他重大事故隐患的。 有以上2款情形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立即向被监察煤矿的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并跟踪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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