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补充赔偿责任的特征,补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
释义 | 补充赔偿责任的法律特征包括四个方面:需满足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是两种责任的竞合状态、有一定的范围限制、是一种非终局责任。构成要件包括第三人侵权、行为人未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损害事实与行为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权利人向第三人求偿受阻。补充赔偿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别在于:连带责任为数个独立的给付责任,是复数之债,而补充责任虽也是复数之债,但有主责任人和补充责任人的划分;连带责任有的有内部责 法律分析 一、补充赔偿责任的法律特征: 补充赔偿责任需满足以下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2.补充赔偿责任是两种责任的竞合状态。即基于直接侵权行为的直接赔偿责任和基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的补充赔偿责任的竞合。 3.补充赔偿责任有一定的范围限制。经营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在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学校等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在未尽职责范围内。 4.补充赔偿责任是一种非终局责任。所谓非终局责任,是指责任人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只是一种暂时性责任或形式性责任,行为人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法向直接责任人行使追偿权而进行救济,最终承担责任的是直接责任人。 二、补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补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1.第三人侵权直接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 2.行为人未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 3.损害事实与行为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因果关系; 4.权利人向第三人(直接侵权人)求偿受阻。 三、补充赔偿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别 补充赔偿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别有: 1.连带责任为数个独立的给付责任,是复数之债。补充责任虽也是复数之债,但有主责任人和补充责任人的划分,其中的补充责任是依附于主责任才成立的,并非一个完全独立的责任。 2.连带责任有的有内部责任份额的划分,如共同侵权责任,有的则没有内部责任划分,如保证关系中的连带责任。补充责任则完全不存在内部责任份额的划分。 3.连带责任中的各责任人承担责任并无顺序,而补充责任中主责任人与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是有先后顺序的,应先由主责任人承担责任,在主责任人的财产不足清偿时,才由补充责任人承担补充责任。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被侵权人请求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被侵权人可能无法确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具体身份。此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可以请求赔偿,但无法确定赔偿义务人的,可以先行赔付。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还明确规定,被侵权人可以与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达成赔偿协议。如果协议有效,被侵权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赔偿。 综上所述,被侵权人在遭受动物致害时,可以通过请求赔偿、先行赔付或达成赔偿协议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然而,如果按标题所说的“补充责任不存在内部责任份额的划分”,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被侵权人无法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无法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在这种情况下,被侵权人可以采取其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2013-09-09)\t第四十一条\t本条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2013-09-09)\t第七条\t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所需经费,由有关人民政府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规定的经费负担体制予以保障。 民法典\t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t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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