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事故车辆鉴定怎么办 |
释义 | 1、办案交警填写委托书。 2、办案交警或当事人将委托书送区县物价部门评估定损。 3、评估人员通知当事人定损评估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4、事故各方有关人员到定损车辆存放地参加损失评估鉴定。 5、物价部门做出定损评估鉴定结论。 6、物价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鉴定结论书交纳鉴定费。 7、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提出重新评估鉴定申请。 8、市物价部门重新做出定损评估鉴定结论,办案交警审核确认。 一、什么时候需要对交通事故车辆进行鉴定 1、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2、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3、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5、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6、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7、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二、交通事故鉴定时间限制是多久 1、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伤者最好在治疗终结后的15日内申请伤残鉴定。 2、受伤人员在医疗终结之后,可以通过向办案的交警机关申请,由交警机关委托法医鉴定机构;还可以在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后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委托进行鉴定。 3、通过交警机关委托鉴定的,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1年。鉴定应该在治疗终结后鉴定。按照法律规定,主张权利的期限自受伤之日起不能超过一年,鉴定无明确的期限限制,但鉴定期间越长对伤者本人越不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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