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车辆事故鉴定内容如下: 1、包括车身顶边梁、底边梁、后翼子板、后尾箱、侧围等在内的任何车身肢体结构(不可拆卸部分)存在严重钣金修复甚至切割、拼接、烧焊的情况; 2、因撞击导致车辆安全气囊弹出、安全带更换的车辆; 3、发动机、变速箱存在大修的车辆; 4、车身过火焚烧面积超过0.5平方米,经过修复仍然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 5、车辆经水浸泡超过车身高度三分之一或积水进入驾驶舱的车辆。 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进行车辆损失鉴定的,一般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无故不到场的,按缺席论处); 2、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如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 3、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4、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