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吸毒三年后考驾照流程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1、戒毒三年后,到车管所申请开具证明,车管所会出具《吸毒驾驶人核查函》,并寄送到吸毒人户籍地或常住地进度大队;2、再到派出所办理业务,派出所出具《吸毒驾驶人信息核查意见表》后,会到所在辖区禁毒大队进行核查,并申请进行毒品尿液检测;3、禁毒大队接受到核查函后会核查《吸毒人员库》中的管控现状信息后,会打印其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并加盖公章提交至车管所;4、科技部门会不定期对申请人进行3次尿液检测,每次检测间隔不为7天以上,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后,会出具《意见》并附上检测报告;5、获得相关证明后,即可到驾校报考驾驶证。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四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七)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八)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八条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一)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二)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请;(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请;(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六)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接受教育地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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