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中资大型银行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为40%,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为32.5%,中资中型银行对应数比例分别为27.5%、20%,中资小型银行和非县域农合机构的对应的比例分别为22.5%、17.5%,县域农合机构对应的比例分别为17.5%、12.5%,村镇银行对应的比例分别为12.5%、7.5%。 第一档中资大型银行包括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交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 第二档中资中型银行包括招商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进出口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和渤海银行。 第三档中资小型银行和非县域农合机构有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大中城市和城区农合机构。 第四档是县域农合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第五档是村镇银行。 法律依据: 《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 二、本通知所称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含境外分行)房地产贷款余额占该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以下简称房地产贷款占比)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该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以下简称个人住房贷款占比)应满足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确定的管理要求,即不得高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确定的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和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开发性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参照执行。 四、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会同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可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结合所在地经济金融发展水平、辖区内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具体情况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特点,以本通知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为基准,在增减2.5个百分点的范围内,合理确定辖区内适用于相应档次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将对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确定辖区内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