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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天津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
释义
    一、怎么把杭州的公积金提取出来
    (一)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
    (二)提取材料
    基本材料:
    1、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2、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加盖单位财务章、托管户或集中管理户不加章);
    3、公积金龙卡等。
    另:已办理公积金龙卡的,直系亲属可代领提取,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及关系证明。
    根据不同情况,选择相应的证明材料:
    房屋类:
    购买二手房:
    (1)有效期五年内的房屋所有权证;
    (2)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三)提取流程
    步骤一:
    提出申请:申请人持提取证明到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一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步骤二:
    审核:经初审后,若发现提交资料有缺失或无用的,当场退回给申请人,并给出不能通过的原因。申请人可将材料备齐后再次前往管理中心办理。
    步骤三:
    收到答复:初审通过的,在受理申请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退还所提交的资料正本。
    步骤四:
    银行放款:到开户银行办理提取转账手续,逾期无效,提取款项由经办银行划账至申请人本人银行储蓄存款帐户。
    (四)提取时间
    提取时间间隔:公积金每隔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提取一次。
    提取到账时间:自申请受理日起3个工作日内
    拓展资料:
    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照公积金提取的要求,到公积金提取办理的相关部门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将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或全部金额提取到个人银行账户。
    公积金提取可分为约定提取、部分提取和销户提取三种类型。
    办理公积金提取,需提前到指定银行申领公积金联名卡,提取的公积金将直接转入联名卡储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二、公积金如何提取出来?
    五险一金
    公积金提取分为以下几个类型:(公积金分为法人公积金、住房公积金)
    (1)退休提取:一般需达到退休年龄,提供退休证明等材料。
    (2)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提取:职工已离职,账户需为封存状态,未在异地继续缴存公积金的,封存满半年后可一次性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并同时注销该公积金账户。一般需要提供离职证明或终止劳动关系合同等资料。
    (3)出境定居提取:一般需要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一般需要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文书。
    (5)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一般需要提供应征入伍通知书或入学录取通知书和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文书。
    (6)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一般需要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和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文书。
    (7)死亡或已宣告死亡提取:一般除了需要本人身份证和银行卡,还需要提供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卡和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
    三、太原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
    太原公积金提取方式包括:
    1、首先就是要用户携带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还有有关的提取资料,然后前往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
    2、准备好相关资料根据每个人提取的原因不同,提交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然后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之后就前往公积金联名银行提取出资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具有两个特征:
    1、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2、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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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9:2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