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扬州爆破作业人员许可办理有哪些要求 |
释义 | 摘要:扬州爆破作业人员许可办理的要求是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请人需要经过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考核,并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才能从事爆破作业。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法律分析 扬州爆破作业人员许可办理的要求是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扬州爆破作业人员许可办理的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三十三条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53-2015)3.4爆破作业人员: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爆破作业需要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许可,并提交一系列材料。其中包括施工单位负责人和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施工项目负责人和专责监护人、施工场所和设施的说明、安全措施和燃放物品的说明书。此外,还需要提交施工项目的危险性评估报告和施工方案。如果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爆破作业,还需要提交国务院公安部门核发的准许证件。因此,按照以上规定,申请扬州爆破作业许可需要提交以上材料。 结语 扬州爆破作业人员许可办理的要求是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申请人需要经过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才能从事爆破作业。 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07-29)\t第四十八条\t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2011-01-08)\t第十一条\t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由核电厂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组织制定,报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审查批准。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2011-01-08)\t第二十九条\t场外应急状态的终止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提出建议,报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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