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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员工自动离职的情况有哪些?
释义
    自动离职是劳动者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包括辞职未准、不辞而别、擅自“跳槽”等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可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
    自动离职是劳动者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有以下情况:
    1、劳动者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
    2、劳动者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
    3、劳动者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范围。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拓展延伸
    员工主动离职的原因和应对措施
    员工主动离职的原因有多种多样。其中一些可能是寻求更好的职业发展机会,薪资待遇不满意,与同事或上级关系不和,工作压力过大,工作环境不理想,缺乏晋升机会等等。为了应对员工主动离职,雇主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如提供具有竞争力的薪酬福利,提供良好的职业发展机会,改善工作环境和员工关系,加强沟通与反馈机制,提供培训和发展计划等。通过这些措施,雇主可以增加员工的满意度和忠诚度,降低员工离职率,维护组织的稳定性和持续发展。
    结语
    员工主动离职的原因多种多样,包括职业发展、薪资待遇、人际关系、工作压力、工作环境等方面的不满。为了应对员工主动离职,雇主可以提供竞争力的薪酬福利、良好的职业发展机会、改善工作环境和员工关系、加强沟通与反馈机制、提供培训和发展计划等措施。这些举措可以提高员工满意度和忠诚度,降低员工离职率,维护组织的稳定性和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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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17:2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