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事故发生于规培期间,如何应对? |
释义 | 在规培期间,医学专业毕业生未取得医师资格却擅自在医疗机构中独立从事临床工作,将会受到相关法规的制裁。而如果其行为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将受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制裁。医疗单位在为患者诊断、治疗、护理等活动过程中无过错责任的证据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作为被告的医疗单位需要提供11项有效、能有证明力的证据材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病理资料等。 法律分析 在规培期间,如果医学专业毕业生未取得医师资格却擅自在医疗机构中独立从事临床工作,将会受到《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而如果其行为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则将受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因此,极有可能是自己犯了错误。 二、医疗诉讼中医院承担什么举证责任 (一)医疗单位在为患者诊断、治疗、护理等活动过程中无过错责任的证据。根据证据的规则精神,作为医疗单位必须承担有关因诊断护理过失造成患者死亡、残疾的,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以及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举证责任。 (二)医疗单位应承担的举证内容。作为医方一旦成为医疗纠纷案中的被告,应提供哪些有效、能有证明力的证据材料?根据医疗单位的特点归纳起来有以下11项内容: (1)门诊病历、住院记录; (2)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 (3)病理资料、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4)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 (5)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6)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7)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 (8)对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的检验报告; (9)对尸检的病理解剖报告; (10)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 (11)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医疗过程中相关的证据材料。 拓展延伸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指定医院看病? (一)不少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了指定医院开具病假证明(指定看病),这样的制度是否有效呢?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指定医院,医院与用人单位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医院有可能服从单位的意志,在员工确实患病需要休病假的时候,不出具病假证明,损害员工的身体健康权。而且,指定的医院也不是万能的,不可能什么疾病都擅长,指定医院就有可能使员工丧失最佳医疗的机会,使员工权益受损。再者,指定就医也可能影响员工就医的便利性(如:居住在A区,指定医院在B区)。因此,为了尊重和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权,员工因患病而到哪家医院看病就诊,应属于员工自由决定的正当权利。 (二)当然,如果单位的规章制度是依法制定的,并且指定的医院不存在着违反公平性、合理性及便利性的情况,这样的指定是有效的。 (三)单位可以通过报销看病交通费、提供医疗津贴等福利项目,并规定,只有去指定医院就诊才有这些福利,引导员工去指定医院看病。 结语 在规培期间,如果医学专业毕业生未取得医师资格却擅自在医疗机构中独立从事临床工作,将会受到相关法规的制裁。而如果其行为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将受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制裁。因此,极有可能是自己犯了错误。 在医疗诉讼中,医院将承担举证责任。医疗单位必须承担有关因诊断护理过失造成患者死亡、残疾的,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以及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举证责任。而医疗单位应承担的举证内容包括门诊病历、住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病理资料、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等11项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六章 健康促进 第七十七条 国家完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卫生管理制度,保证其经营活动持续符合国家对公共场所的卫生要求。 (六)对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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