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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到哪个法院复核死刑
释义
    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一、死刑复核制度的发展是怎样的
    死刑复核制度的发展是,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由其作出核准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二、刑事诉讼法复核核准程序是怎么样的
    刑事诉讼法复核核准程序是: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死缓的核准有哪些规定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复核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我国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强调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因此,除在实体法中规定了死刑不适用于未成年人、怀孕妇女等限制性要求外,还在程序法中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规定了一项特别的审查核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遵守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种特别的程序。死刑复核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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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21:0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