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制执行总执行不了怎么办? |
释义 | 该案件中的执行案件应当在执行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但至今仍未办理过户。被告未能按照法院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或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因此,如果被告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至于诉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案中的执行案件应当在执行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完结。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本案至今仍未办理过户。针对这个问题,我需要进一步寻求帮助。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未能按照法院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因此,如果被告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我可以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如果被告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我可以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因此,如果被告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我可以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因此,如果被告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我可以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 至于诉讼费的赔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因此,如果被告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我可以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因此,如果被告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我可以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因此,如果被告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我可以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 4、对于这个问题,我建议您咨询当地的律师或相关部门,以了解具体的解决方式和依据。有特殊情况的,经过一定的审批,可以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2、本案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在判决后,执行中可以直接向其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单位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完成盖单等手续,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三十一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3、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本案中的判决中也作出了这样的判决。因此,在判决后,法院应当将你预交的诉讼费用予以退还。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九条: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其中如有专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双方应负担的金额。 第二十四条: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拓展延伸 如果被告未能按期履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申请人可以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材料,包括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被告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的金额和理由等。如果申请人不熟悉申请执行的程序和法律规定,可以咨询律师或者申请执行人的近亲属、朋友等有关人员,寻求帮助。 如果被告未能按期履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申请人可以在规定的执行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受理,并通知当事人。如果被告不在被告住所地,申请执行人可以提供被告的财产状况、财产所在地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其他措施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 结语 针对本案中的执行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判例,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被告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的话,也可以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在判决后,也可以向被告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委托其完成盖单等手续,费用由被告承担。关于诉讼费用的处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败诉方应当承担诉讼费用,因此本案中的判决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如果需要进一步了解解决方式和依据,建议咨询当地律师或相关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