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欧洲议会地位和作用及参与决策的权力正在逐步扩大。 法律依据: 《欧洲联盟条约》 所规定的欧共体立法程序为:委员会提出建议,理事会征询欧洲议会意见后作出决定。新的委员会主席及其成员在任职前必须接受欧洲议会的质询。委员会每年需向欧洲议会报告工作并予公开讨论。理事会提出的欧盟委员会主席及其委员的人选必须得到欧洲议会的批准。欧洲议会可以三分之二多数(法定有效人数需过半数)弹劾委员会,迫其集体辞职。欧盟理事会主席国需向欧洲议会定期汇报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欧共体开支分两大类:一是强制性开支,包括占欧盟总预算近一半的共同农业政策开支和有关执行国际协定的开支等,这类开支的决定权属理事会;二是非强制性开支,包括结构基金、科研、环境、能源、产业政策及对第三国的发展援助等,对这部分预算,欧洲议会与理事会有共同决定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