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应该怎样处理 |
释义 |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了对格式条款的理解争议的处理方式:1.按通常理解解释;2.有多种解释时,选择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3.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采用非格式条款。 法律分析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应该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处理: 1.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拓展延伸 处理有争议的格式条款:解决纠纷的最佳实践 处理有争议的格式条款是一个常见的法律挑战,需要采取适当的措施来解决纠纷。在这种情况下,最佳实践是通过以下步骤来解决问题。首先,双方应当进行积极的沟通和协商,以寻求共识并尽量避免诉讼。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考虑通过调解或仲裁来解决争议。调解是一种非正式的解决争议方式,通过第三方中介帮助双方达成协议。仲裁是一种更正式的解决争议方式,由独立的仲裁员作出决定。在任何情况下,建议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以确保符合适用的法律和法规。通过遵循这些最佳实践,可以更有效地解决有争议的格式条款问题,减少纠纷的发生并保护各方的权益。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果有两种以上解释,应采用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当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采用非格式条款。处理有争议的格式条款时,建议双方积极协商,并考虑调解或仲裁解决争议。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是确保合法合规的重要步骤。遵循这些最佳实践可以更有效地解决争议,保护各方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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