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确权时如果报错地亩数该如何解决? |
释义 | 土地确权是指确认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这有助于保护农民的财产权益,让农民成为土地的主人,方便农民贷款并解决生产资金紧张的问题,同时增加农民对土地的投资信心和流转效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可以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原土地权利证书废止。 法律分析 如果土地确权中出现了错登或漏登的情况,可以按照我国的政策规定进行更正。一般来说,确权登记的亩数以承包合同书登记的亩数为准,实际丈量结果需要经过您的签字确认后才能生效。如果您认为亩数登记有误,您可拒绝签订,申请重新丈量。 土地登记后,发现错登或者漏登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更正登记,土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根据错、漏登记宗地的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原土地登记申请书,进行补充地籍调查,填写土地变更登记审批表,报原批准登记发证机关审批,更改或更换土地登记卡、簿,同时书面通知原土地证书持有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更换或注销原土地证书手续。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原土地权利证书废止。 更正登记涉及土地权利归属的,应当对更正登记结果进行公告。 二、土地确权的实际好处 土地确权其实确定的是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说白了就是农村土地是集体的,土地生产经营权是农民个人的,让农民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 好处一:农村二轮承包的延续,让农民放心 自从1998年开始的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开始后,明确了我国农用耕地承包期为30年,之后又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不再限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缔约期限”,但是很多地方都处于“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如果长久不变必定会导致新生人口分不到土地,这是不公平的,所以以确权来保证农民对土地的所有。 好处二:有效保护农民财产 土地没有确权之前,没有明确农民对土地的相对权利,所以出现了很多强征、强占农耕地的现象,而农民成为了受害者,没有得到应有的利益。 而现在土地确权后,就算是政府前去征地,也必须和咱农民“谈判”,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征用规定,如果咱农民觉得不合适,可以拒绝,从此土地成为农民的一项“固定资产”。 好处三:贷款方便 以前咱农民贷款很不方便,因为没有可以认定的抵押物,只能用联保等方式,而且贷款额度也不大。 这回确权后,土地使用证可以成为一种资产来作为抵押,大大方便了农民贷款,解决农民生产资金紧张的问题。 好处四:农民可放心大胆往地里投入、流转 以前,各地对于农民开垦出来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没有统一的确权政策,虽然实际种植依然是原来开垦的农民,一些农民担心以后这地到底能不能归自己,自己到底能种多久,而且土地流转也存在信任问题,承包土地的人对于能种多久也心里没有底,不敢贸然承包或者承包太多年限。 对于“四荒地”确权之后,农民可放心大胆往土地投入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对于土地流转也可增加信任度,对增加收入功不可没。 土地确权对于保护农民资产,给农民吃了一颗定心丸,实现“耕者有其田”。 拓展延伸 土地确权是指将土地的所有权明确并登记于土地承包合同或土地使用权证书中,使农民对自己的土地拥有明确的、具体的权利。这一制度的实施给农民带来了以下好处: 1. 保障了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确权后,农民可以明确知道自己拥有哪些土地、承包期限以及承包方式等,从而更加明确自己的土地使用权。 2. 促进了土地的合理利用。土地确权使得土地的使用权更加明确,农民可以更加充分地利用自己的土地,提高土地的产出效益。 3. 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土地确权可以避免土地纠纷,使农民在土地使用中更加和谐,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4. 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土地确权可以使农民更加明确自己的权益,如有侵权行为,农民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土地确权对农民来说具有积极意义,有助于维护土地使用权的明确性和规范性,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民权益维护。 结语 土地确权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点,对于土地权利归属的明确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如果土地确权中出现了错登或漏登的情况,可以按照我国的政策规定进行更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可以进行补充地籍调查,并填写土地变更登记审批表,报原批准登记发证机关审批,更改或更换土地登记卡、簿,同时书面通知原土地证书持有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更换或注销原土地证书手续。土地确权有助于保护农民的财产权益,解决农民生产资金紧张的问题,并且可以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二轮承包的延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三章 土地沙化的预防 第十九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的统一调配和管理,在编制流域和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供水计划时,必须考虑整个流域和区域植被保护的用水需求,防止因地下水和上游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导致植被破坏和土地沙化。该规划和计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实施。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型农牧业和其他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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