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开办工地食堂的,当事人应当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合卫生条件和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具有在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当事人在具备上述条件后,可以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卫生行政许可部门经过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实地审查后,认为符合发放条件的,会向当事人发放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餐饮业和食堂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符合卫生条件和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 (三)具有在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卫生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具体要求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卫生许可证申请的审查应当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的卫生许可证申请,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现场实地审查。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发放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