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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有实权吗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行使的职权如下:
    1、检查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
    2、对区公、检、法、司及法制办、监察局、民政局、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和提交的工作报告进行审阅和调查研究或组织视察,提出初审意见和建议,向区人大常委会汇报。
    3、办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执法部门有关执法情况的申诉和控告。
    4、加强与“一府两院”对口部门及工、青、妇的联系,参与有关活动,负责承办、督办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有关“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
    5、负责接待、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
    6、为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重大问题提供法律、政策依据,提出意见和建议。
    7、办理上级人大常委会和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决定重大事项,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三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委员长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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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5:1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