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签合同时,自己名字是否有效? |
释义 |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如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如果被代理人未作表示,则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在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如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如果被代理人未作表示,则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在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如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如果被代理人未作表示,则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在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二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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