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央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是指什么? |
释义 | 中央为了防止其他部门或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工作,出台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一、严格遵守三个规定 一、各级领导干部坚决做到 1.不以任何形式为案件说情打招呼、打听案情; 2.不以任何形式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3.不以任何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 二、全体政法干警坚决做到 1.不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任何环节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2.不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 3.不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4.不得以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为名义,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 5.不做违反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6.不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传递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 7.不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 8.不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信息; 9.不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不得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10.不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11.不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12.不泄露公安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警务秘密; 13.不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 14.不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15.对干预、说情或打探案情坚决予以拒绝; 16.对不以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的应当告知依照程序办理; 17.全面、如实记录过问案件的情况,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18.严禁其他违反“三个规定”的行为。 三、广大人民群众请做到 1.不要请求帮忙打探案情,请求通风报信、转递材料、泄露办案工作秘密; 2.不要打招呼干涉案情,请托说情,插手具体案件; 3.不要以家庭聚会,朋友聚餐的名义受人委托请客吃饭; 4.不要请托领导干部、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过问案件、打听案情,干预执法司法活动; 5.不要请求违规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或其他与案件有厉害关系人; 6.坚决做到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始终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三个规定”是公正廉洁司法的有力制度保障,恪守法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不徇私情、维护正义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司法生态,为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和建设平安亚东而不懈奋斗。 二、作伪证有什么法律后果 对于伪证,人民法院可以进行罚款,司法拘留,严重的有可能涉嫌伪证罪。犯伪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伪证罪是一种很古老的罪名,它对于国家正常的司法秩序以及当事人的人身权利都有严重的危害,所以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统治者都对它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伪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客体。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侦查、起诉、审判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在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虚假陈述的内容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但为了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而为之。 三、公安违法办案的行为有哪些?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司法办案活动,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及时纠正办案中发生的违法行使职权问题,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并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明确18种情形为违法行使职权行为,主要包括: 1、侵犯举报人、控告人、申诉人合法权益的; 2、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人身自由的; 3、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 4、违法采取变更、解除、撤销强制措施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警具,或殴打、体罚虐待、侮辱诉讼参与人的; 6、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 7、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未按规定同步录音录像的; 8、隐匿、毁弃、伪造证据,违背事实作出鉴定意见,或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9、非法搜查,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 10、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不回避的;未 11、依法依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阻碍律师履行法定职责的; 12、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办案的; 13、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利害关系人的; 14、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利害关系人打探案情、通风报信,或者泄露案件秘密的; 15、利用检察权或借办案之机谋取个人利益的; 16、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利用办案之机拉赞助、乱收费或占用房产及交通、通讯工具的; 17、未依法对诉讼活动、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18、其他违法行使职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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