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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苏州工业园区积分落户如何办理
释义
    本文介绍了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每年1月1日至10月31日(节假日除外)前,向其居住地区、街道(镇)积分管理服务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将上半年“入户指标数”和下半年“入户指标数”统一向社会公布。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每年6月上旬和12月上旬,根据入户指标数对申请人进行排名。经过市公安部门确认后,苏州市相关部门将在苏州市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法律分析
    1. 申请人每年1月1日至10月31日(节假日除外)前,向其居住地区、街道(镇)积分管理服务窗口提交书面申请。
    2. 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将上半年“入户指标数”和下半年“入户指标数”统一向社会公布。
    3. 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每年6月上旬和12月上旬,根据入户指标数对申请人进行排名。经过市公安部门确认后,苏州市相关部门将在苏州市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经公示无异议的,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积分户籍准入卡。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提出,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应于1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予以答复。
    5、获得户籍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应当于3个月内携带积分户籍准入卡和相关资料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准入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6、获得户籍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应当于60日内携带积分户籍准入卡、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准入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注:申请人迁入本市户籍后,其积分管理自动终止。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苏州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苏州工业园区积分落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 申请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不在具有保留户籍的国家和地区定居;
    2. 在苏州市区或吴中区范围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在苏州市区或吴中区范围内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并累计满6个月;
    4. 在苏州市区或吴中区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并累计满6个月;
    5. 在苏州市区或吴中区范围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之一,且共同居住满6个月;
    6. 在苏州市区或吴中区范围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之一,且在苏州市区或吴中区范围内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并累计满6个月;
    7. 在苏州市区或吴中区范围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之一,且在苏州市区或吴中区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并累计满6个月;
    8. 在苏州市区或吴中区范围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之一,且在苏州市区或吴中区范围内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并累计满6个月;
    9. 在苏州市区或吴中区范围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之一,且在苏州市区或吴中区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并累计满6个月;
    10.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11. 在苏州市区或吴中区范围内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并累计满6个月;
    12. 在苏州市区或吴中区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并累计满6个月;
    13. 在苏州市区或吴中区范围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之一,且共同居住满6个月;
    14. 在苏州市区或吴中区范围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之一,且在苏州市区或吴中区范围内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并累计满6个月;
    15. 在苏州市区或吴中区范围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之一,且在苏州市区或吴中区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并累计满6个月。
    若申请人符合以上条件,可在苏州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申请积分落户。
    结语
    申请人需在每年1月1日至10月31日前向居住地区、街道(镇)积分管理服务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将上半年和下半年“入户指标数”统一公布。苏州市相关部门每年6月上旬和12月上旬,根据入户指标数对申请人进行排名,并在苏州市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积分户籍准入卡。申请人需在3个月内携带积分户籍准入卡和相关资料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准入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人迁入本市户籍后,其积分管理自动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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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14: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