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告和原告未能出庭时的处理方法 |
释义 | 被告、原告拒不到庭的处理方式及缺席判决适用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拒不到庭的被告可拘传,对拒不到庭的原告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可缺席判决。缺席判决适用于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的情况,被告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情况,法院裁定不准撤诉且原告拒不到庭的情况,以及借贷案件中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情况。 法律分析 一、原告、被告拒不到庭的如何处理 1、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2、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3、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4、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5、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6、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二、缺席判决适用于哪些情况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对于拒不到庭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经两次传票传唤,可以拘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时,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时,可以缺席判决。对于原告申请撤诉的情况,人民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裁定是否准许。缺席判决适用于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情况,以及其他特定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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