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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认定标准是怎样
释义
    1、防御或反击行为是否具备防卫性质?
    面对人身权利(本文不论及财产和其他权利)遭到侵犯的防御或反击行为,只有客观上具备正当防卫的时空条件,主观上具有防卫意识,即防卫性质,才能称作防卫行为。
    具体讲,防卫行为应具备四个实质要件:一是合法性。二是紧迫性。三是针对性。四是防卫故意。
    2、防卫客体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准确认定特殊防卫,必须把握以下判断标准和要点:
    (1)防卫行为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所以,对非暴力手段实施的犯罪行为,如盗窃等,不能实施特殊防卫;对以非暴力为手段实施的抢劫、绑架等犯罪行为,如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携带凶器抢夺等行为,也不宜实施特殊防卫。
    (2)暴力犯罪行为已经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所谓危及人身安全,是指危害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和性权利,而不是危害人身安全之外的其他权利;比如,针对财产权所实施的抢夺等,不应实施特殊防卫。所谓足以严重,是指这种危害有可能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甚至危及生命。
    3、防卫行为是否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以上后果?
    从字面理解,防卫行为所造成的重大损害,是指防卫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达到了重大程度。通说认为,重大损害以造成重伤以上损伤程度(包括重伤、死亡)作为衡量标准。主要理由如下:
    因此,一个防卫行为,如果只是造成不法侵害人轻伤以下损伤后果,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只有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死亡时,才有必要进一步研究是否构成防卫过当。
    4、防卫手段和强度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目前理论通说认为,造成重大损害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构成防卫过当的两个并列的必备实质要件;即司法实践中不可能存在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过当,也不存在造成重大损害而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过当。如果防卫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害后果、但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或者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未造成客观重大损害的,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305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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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4 4:4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