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书面审查。书面审查是行政机关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最主要的方式。 (2)实地核查。有些行政许可,尤其是对物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必须去现场,核实申请材料反映的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实地核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3)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行政许可法第36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其它审查方式。行政许可还可以通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行政复议的种类 1.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联系方式、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 被申请人的名称; 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2.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承办复议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制作笔录, 由申请人核对后签字确认。 二、行政复议的原则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 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