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宁市往来港澳商务(S签注)业务办理对象 |
释义 | 申请对象 (1)备案单位: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澳门商务人员(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 申请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国函【1986】178号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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