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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婚后获得遗产怎么分割
释义
    本文介绍了夫妻共同财产和遗产继承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除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外,均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遗产继承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死亡证明、户口本、放弃继承权声明等材料。遗产分割的方式有两种,实物分割和变价分割。
    法律分析
    婚后获得的遗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归一方所有。若夫妻双方离婚,则应由双方共同协商遗产分割,协商不成时可寻求诉讼解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遗产继承如何证明自己的身份
    遗产继承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材料来证明自己的身份:
    1、
    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所有继承人需全部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如不能亲自至公证处办理的,需要在当地办理委托公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继承权公证;如不能亲自至公证处办理并且放弃继承权的,需要在当地办理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公证;
    2、
    死者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缺一不可);(死亡证明可以是复印件,如果没有复印件,需先至公证处领取一张介绍信,至所在区卫生防疫站开具死亡证明,也可以由死亡时的医院开具;户口本上如果没有死者的户籍注销记录,需提供户籍地警署户籍注销证明,有则不用开具注销证明)
    3、所有继承人与死者间的亲关系证明
    (如单位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所有继承人需要亲自到场,如果有人放弃继承的,需要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4、继承人已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婚姻证明和亲关系证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
    三、遗产分割的方式有哪些
    1、实物分割。
    遗产分割在不违反分割原则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适用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对可分物,可以作总体的实物分割,如对粮食,可划分出每个继承人应继承的数量。但对不可分物,则不能作总体的分割,只能作个体的分割,如电视机、冰箱等。对不可分物不能作实物分割的,应当采取折价补偿的办法。
    2、变价分割。
    对不宜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将其变卖,换取价金,再由各继承人按照自己应得的遗产份额的比例,对价金进行分割,各自取得与应得遗产份额相对应的价金。
    拓展延伸
    遗产继承是指在一个人去世后,其财产或其他遗产被分配给其合法继承人。为了确定一个人是否有资格成为遗产继承人,需要证明其身份。
    通常情况下,遗产继承人需要提供以下身份证明:
    1. 死亡证明:遗产继承人需要提供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证明其已经去世。
    2. 遗嘱:如果被继承人留下了遗嘱,遗产继承人需要提供遗嘱,证明他们被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3. 出生证明:如果遗产继承人需要证明他们是被继承人的合法子女,需要提供出生证明。
    4. 婚姻证明:如果遗产继承人需要证明他们是被继承人的合法配偶,需要提供婚姻证明。
    5. 继承权证明:遗产继承人需要提供继承权证明,证明他们被合法继承人指定的继承人。
    如果遗产继承人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文件,他们可能会丧失继承权。因此,在遗产继承过程中,证明身份非常重要。
    结语
    婚后获得的遗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归一方所有。夫妻离婚时,应由双方共同协商遗产分割,协商不成时可寻求诉讼解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除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均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婚姻中的遗产分割问题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维护夫妻间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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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8:3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