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 |
释义 | 诉讼和解是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在诉讼中达成协议并共同向法院陈述,要求结束诉讼的制度。与诉讼调解相比,诉讼和解性质、参与主体和效力有所不同。然而,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有联系,当事人可申请法院确认和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法院也可协调和解活动。 法律分析 诉讼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自行协商,就案件争议问题达成协议,并共同向法院陈述协议的内容,要求结束诉讼从而终结诉讼的制度。诉讼调解与诉讼和解相比较,有以下几点区别: 1、性质不同。前者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后者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2、参加的主体不同。前者有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后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3、效力不同。根据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应当注意的是,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二者并不是完全没有关系。根据《民事调解规定》,二者的联系表现为以下两点:第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第二,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拓展延伸 解决纠纷的多种途径:和解、调解、仲裁与法律程序 解决纠纷的多种途径包括和解、调解、仲裁和法律程序。和解是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通过妥协和互惠来达成一致。调解是通过第三方中介人的帮助,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对话和协商,以达成争议解决的方案。仲裁是由独立的仲裁员根据双方的陈述和证据做出决定,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程序则是通过法庭系统来解决争议,包括起诉、审理和判决等程序。根据具体情况,当事人可以选择不同的途径来解决纠纷,以寻求公正和合理的解决方案。 结语 诉讼和解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并向法院陈述的制度,旨在终结诉讼。与诉讼调解相比,其性质、参与主体和效力存在差异。然而,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并非完全无关。根据《民事调解规定》,当事人可申请法院确认和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法院也可协调和解活动。除了诉讼和解,解决纠纷的方式还包括调解、仲裁和法律程序。当事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途径,以求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五十二条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五十一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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