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航空运输索赔权的来源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
释义 | 航空货运索赔需由主运单上的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其他代理需委托权益转让书的人员方可申请。若收货人已提取货物,则托运人无权索赔,需有收货人出具的权益转让书。 法律分析 (1)货运单上列明的托运人或收货人。托运人、收货人是指主运单上填写的托运人或收货人。向航空公司提出索赔的应是主运单上填写的托运人或收货人。客户或分运单上的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他代理应向主运单上填写的托运人或收货八提出索赔。(2)持有货运单上托运人或收货人签署的权益转让书的人员如下。①承保货物的保险公司;②索赔人委托的律师;③有关的其他单位;④集运货物的主托运人和主收货人。如果收货人在到达站已将货物提取,则托运人将无权索赔j如托造火要求索赔的话,应该有收货人出具的权益转让书。 拓展延伸 航空运输中的索赔权利:人员分类及相关要点 航空运输中的索赔权利涉及多种人员分类。首先是乘客,他们在遭受航空公司服务不当、航班延误、取消或拒载等情况下,有权提出索赔。其次是航空公司员工,他们可能因工作相关事故或职业病而受伤,也可以寻求索赔。此外,航空运输中的第三方,如货物托运人或航空公司合作伙伴,如果遭受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害,也有权要求赔偿。要点包括索赔条件、索赔程序、索赔时限等。索赔权利的保障有助于维护航空运输的公平和安全,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结语 航空运输中的索赔权利涉及多种人员分类,包括乘客、航空公司员工和第三方。索赔的提出人应为主运单上填写的托运人或收货人,持有权益转让书的人员包括保险公司、律师、相关单位以及主托运人和主收货人。索赔权利的保障有助于维护航空运输的公平和安全,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三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 就航空运输中的损失向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起诉讼时,该受雇人、代理人证明他是在受雇、代理范围内行事的,有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在前款规定情形下,承运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法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经证明,航空运输中的损失是由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四节 实际承运人履行航空运输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或者缔约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证明他是在受雇、代理范围内行事的,就实际承运人履行的运输而言,有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但是依照本法规定不得援用赔偿责任限制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三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经证明,航空运输中的损失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证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有此种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还应当证明该受雇人、代理人是在受雇、代理范围内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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