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的法庭程序是哪些 |
释义 | 1、刑事诉讼的法庭程序是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审判。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一、刑事诉讼证据收集和审查都有哪些 1、收集证据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律师为了证明特定的案件事实,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收集证据和证据材料的法律活动 (1)收集主体: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公安人员 (2)收集方式: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3)收集权限:公检法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2、刑事证据的审查,是指司法人员对于已经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审查判断,以确定各个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并对整个案件事实做出合乎实际的结论。 (1)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2)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3)没有被告人供述而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二、刑事案件裁判后多久可以上诉 1、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2、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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