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建筑工程还可以根据其中各个组成部分的性质、作用做以下分类: 1、一般土建工程:包括建筑物与构筑物的各种结构工程; 2、特殊构筑物工程:包括各种设备的基础、烟囱、桥涵、隧道等工程; 3、工业管道工程:包括蒸汽、压缩空气、煤气、输油管道等工程; 4、卫生工程:包括上下水管、采暧、通风、民用煤气管道敷设; 5、电气照明工程:包括室内外照明设备安装、线路敷设、变电与配电设备的安装工程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 》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