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怎么处理? |
释义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怎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该条主要强调,如果1、驾驶员的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的,不能驾驶机动车;2、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不能驾驶机动车。如果违反该条规定,一、交警会给予行政处罚(罚款、扣分等),并要求立即将机动车停至指定地点;根据《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零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二、根据《交法》第十五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对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处理如下:无论驾驶犬行驶中违法与否,均不允许驾驶人再驾驶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驾驶人提供驾驶证。然后,根据驾驶人提供驾驶证的情况分别进行处理:1.驾驶人提供了驾驶证,如行驶时无其他违法,给予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及时退还机动车;2驾驶人提供了驾驶证,如行驶时有违法,根据其违法的情况和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一并予以处罚,及时退还机动车;3.驾驶人未能提供驾驶证,按无证驾驶处罚。拘留15天,罚款200--2000元!以上就是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怎么处理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