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北京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三天外,增加假期七天,即北京婚假天数为十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法律依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六条 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即北京婚假天数为十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