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一)无效合同 指虽经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其不具备或违反了法定条件,法律规定不承认其效力的合同。有下列条件者合同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背公序良俗。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可撤销合同 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条件时,一方的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裁定,从而使合同内容变更或合同的效力消灭的合同。有以下项: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 4.欺诈。 5.以胁迫手段 (三)效力待定合同 指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已经成立,但其不符合有关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法律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方能生效的合同。有以下情况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认定后,合同有效。 2、无权代理行为人代订合同的效力待定。 3、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待定。 一、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呢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2、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4、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指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为缺乏生效要件而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由于具有违法性,当事人不能通过承认其效力而使其变成有效合同,因此无效合同的无效是绝对的,并且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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