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社区戒毒行政复议成功案例 |
释义 | 法律分析:申请人:王 某,男,某国有企业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 某,云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云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 申请人因吸食毒品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戒毒决定不当。《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而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属于“吸毒成瘾”而非“吸毒成瘾严重”,并且申请人之前并未实行过社区戒毒,应当适用《禁毒法》第三十三条,进行社区戒毒。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强制隔离戒毒,不具有合法性。加之申请人离婚后,独自一人抚养着两岁的孩子和照顾着两个老人,如果申请人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那么单位很可能不会再次接纳,将会成为一个无业游民,给家庭、社会带来更大的负担,而且严重影响一家三代人的生活,这与国家禁毒 “教育人、感化人、挽救人”的宗旨是相背离的,因此,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不合理。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自2010年2月开始吸食毒品“小麻”(甲基苯丙胺),刚开始吸食两颗,后发展到频繁吸食,并且多达50余次。2011年1月17日21时抓获申请人时,经对其尿液毒品检测呈阳性。《禁毒法》对于如何认定“吸毒成瘾严重”,可以根据吸毒人员的吸毒时间、频率、剂量和是否出现幻觉、幻想、暴力倾向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申请人吸食“小麻”接近一年,而且次数较多,吸毒已成瘾严重状态,为挽救其本人,彻底脱离毒瘾,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是正确的,请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询问笔录交代了吸毒的违法事实,尿液现场监测报告书呈阳性,并且吸毒时间长、次数多、剂量大,吸后伴有心跳加快、兴奋等症状,吸毒事实成立。被申请人依据《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尽管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依据存在一定的瑕疵,但综合全案申请人吸毒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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