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仲裁机构一般有常设仲裁机构、临时仲裁机构、附设在特定行业内的专业性仲裁机构。具体如下: 1、仲裁机构有以下种类: (1)常设仲裁机构。常设仲裁机构有国际性的或区域性的,有全国性的,还有附设在特定行业内的专业性仲裁机构; (2)临时仲裁机构。是由双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自行组成的一种仲裁庭,案件处理完毕即自动解散; (3)附设在特定行业内的专业性仲裁机构。法律规定的仲裁是机构仲裁,常设的仲裁机构是仲裁委员会。 2、劳动仲裁的申请程序 (1)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诉书以及相关材料;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 (4)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 (5)仲裁庭开庭审理、调解; (6)做出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